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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規費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
金 額 |
單 位 |
戶籍謄本 |
20 |
張 |
英文戶籍謄本 |
150 |
張 |
國民身分證 (初、換領 ) |
50 |
張 |
國民身分證 (補領 ) |
200 |
張 |
戶口名簿 |
30 |
本 |
印鑑登記 |
20 |
次 |
印鑑證明 |
20 |
張 |
印鑑變更 |
20 |
次 |
印鑑註銷 |
20 |
次 |
戶籍閱覽 |
20 |
次 |
門牌證明 |
20 |
張 |
自然人憑證 |
275 |
張 |
◎ 國民身分證補領規費自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每張200元。
◎ 自然人憑證規費自94年1月1日起每張275元。
◎ 英文戶籍謄本核發規費自94年2月1日起每張150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 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20元。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區 分 |
出生、死亡、死亡宣告、認領、結婚、判決離婚、收養、監護、終止收養、住址變更、初設戶籍、撤銷登記、註銷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 |
遷入
登記 |
遷出
登記 |
法 定 申 報 期 間 |
30日內 |
3個月又
30日內 |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
處罰(戶籍法第53條) |
逾1日以上
15日以下 |
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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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6日以上
30日以下 |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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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1日以上
80日以下 |
2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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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81日以上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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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催告仍
不申請者 |
600元 |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
處罰(戶籍法第54條) |
自動申請更正 |
3,000元 |
戶政人員發現 |
6,000元 |
被人檢舉 |
9,000元 |
項目
(依據戶籍法第55條處罰) |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
第2次通知
拒絕之處罰 |
第3次通知
拒絕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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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查對
校正戶口 |
3,600元 |
15,000元 |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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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提供
查證資料 |
3,600元 |
15,000元 |
30,000元 |
附記 |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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