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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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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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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登記資料及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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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覽戶籍登記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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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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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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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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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初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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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換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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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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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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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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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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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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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五十MB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一百五十MB以上者,每增加一百MB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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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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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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