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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應準備那些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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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親自辦理;判決離婚得單方申請。
2.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判決書(均須正本)。
3.離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最近 1年內新式相片1張
4.國外離婚者,離婚書約需經駐外單位驗證;中譯本亦需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正本;委託國內親友代辦授權書 ( 委託書 ) 需經駐外館處驗證、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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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約定子女由母監護,經生父同意可否將子女改從母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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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氏因父母離婚,監護權一方得要求改姓。但夫妻如果再結婚,子女姓氏仍需改回從父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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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約定由父母共同監護,辦理印鑑登記由何人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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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一○八九條「對於未成年人子女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因此需由父母共同為申請人,如一方未能同時到所申請時,得出具同意書交他方單獨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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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男子與大陸女子在大陸地區離婚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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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最近 1年內新式相片1張及下列文件之一至戶籍地戶政所辦理。
1、在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應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後申請離婚登記。
2、在大陸有關機關調解離婚者,應提憑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之送達書申請離婚登記。
3、在大陸地區自願離婚者,持憑大陸政府機關出具之「離婚證」,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申請離婚登記。
如有正當原因經核可委託申請時亦要附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如委託書在大陸作成時亦須經海基會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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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離婚,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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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最近 1年內新式相片1張及下列文件之一:
1、在國外協議離婚者,離婚書約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經駐外館處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可由單方申請離婚登記。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者,應由雙方申請離婚登記。申請人一方在國外,應出具委任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他方或第三人申請。
2、經外國法院判決離婚者,應持憑確定判決書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可單方申請離婚登記,亦可聲請駐外館處核轉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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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結婚登記,今協議離婚,可否免辦離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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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以及兩個以上證人,即已生效。協議離婚則需以戶籍登記為要件,未登記前離婚不生效力。
有結婚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明,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者,在法律上,其婚姻關係已生效,如後來雙方協議離婚,未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因此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再辦理離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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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登記應備何證件?未成年人離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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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判決離婚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申請。
2、應備證件: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正本、戶口名簿,離婚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最近 1年內新式相片1張。
3、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未得其同意,離婚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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