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收養子女要向法院聲請認可?向法院聲請應附交那些交件?應備何證件向戶政所申請收養登記? |
|
|
1、
|
收養應經法院裁定認可,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收養登記。
|
|
| |
|
| 2、 |
聲請法院收養裁定認可隨聲請狀附交之文件: |
| (1)、 |
收養契約書。 |
| (2)、 |
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戶籍謄本,應得他人同意者,附同意證明。 |
| (3)、 |
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需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 |
| (4)、 |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在職證明、營利事業證影本或自耕農證明)、財產(房地產權狀影本或存款證明影本)及健康(公私立醫院或衛生所一般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
| |
|
3、辦理收養登記: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未領者免)戶口名簿。
(3)、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4)、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5)、僑居國外委託他人辦理時,經當地駐外館處認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
(6)、被收養人如已領國民身分證,需帶 最近 1年內新式相片1張換領身分證。 |
|
|
|
|
終止收養登記應備證件? |
|
|
1、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
2、在國外做成之終止收養書約或委託書需經駐外館處驗證。
3、戶口名簿、申請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
4、申請人印章。
5、被收養人最近 1年內新式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 |
|
|
|
|
|
夫妻欲共同收養他夫妻十歲的子女,該如何辦理? |
|
|
收養除需符合民法相關規定外並應聲請法院認可。
故夫妻欲共同收養他夫妻之子女,須先經法院裁定認可,提憑法院收養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養子女從姓約定書,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
|
|
|
|
|
洪姓夫妻收養十八歲的小元,一年後,小元的親生父母希望終止收養,應如何辦理? |
|
|
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故洪姓夫妻收養小元一年後,小元之親生父母如欲終止收養,須得到洪姓夫妻同意,惟因小元尚未成年,由其親生父母與其洪姓夫妻訂立終止收養書約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俟取得法院收養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後再至戶政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