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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越南國人離婚,可否只提憑該國人民法院判決書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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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越南國人在越南境內辦理離婚手續,必須由夫妻兩造先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向當事人戶籍地之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經該等法院調查並進行調解。倘調解不成,即進入審判程序,約俟三個月後,人民法院裁判並核發離婚決定書(初審判決書),並通知當事人自上述判決日期之後十五日內,夫或妻若未再提上訴申請,則該法院即可作成「公認當事人協議離婚裁定書」,此即為最終判決,具有法律效力,並各發一份給雙方當事人收執。
二、因此,本案當事人應提憑越南國法院作成之判決書及「公認當事人協議離婚裁定書」,原本及中文譯本經駐外館處驗證後,始可據以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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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其相關流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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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此部份可參考內政部所制定之「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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