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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圖檔
終止收養登記
.申請人: 一、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二、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
三、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書與判決確定書。(在國外發生之事實,需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中譯本經外交部或法院驗證)
  二、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三、 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者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四、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五、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六、 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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