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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一、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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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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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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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書與判決確定書。(在國外發生之事實,需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中譯本經外交部或法院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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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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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者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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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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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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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 .申報期限: |
三十日內。 |
| .處理期限: |
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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