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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圖檔
收養登記
.申請人: 一、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二、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
三、 受委託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提憑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二、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三、 僑居國外委託辦理者,需附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或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查證)。
四、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 於收養登記前應提憑養子女從姓約定書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五、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六、 被收養人在台無戶籍,可在收養人之記事欄註記收養事實。
七、 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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