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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圖檔
認領登記
.申請人: 一、 認領人。
二、 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三、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四、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五、 遺囑執行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 一般認領:認領書(認領同意書)。
  二、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三、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四、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五、 經生父認領之子女從姓適用民法1059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須提憑父母書面認領同意書(約定從姓監護權)
六、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七、 與外籍女子所生子女應提憑該外籍女子之 婚姻狀況證明及經法院公證之認領同意書辦理。
八、 被認領人在台無戶籍,可在認領人戶籍記事欄註記事實。
九、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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