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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圖檔
出生登記
.申請人: 一、 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二、 棄嬰或無依兒童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三、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四、 受委託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 出生證明書。至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
  二、 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三、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待嬰兒(十二歲前)回國後,持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
四、

依民法1059條規定,提憑父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子女出生從姓約定書。

五、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六、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申報期限: 出生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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