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一、 |
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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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棄嬰或無依兒童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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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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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受委託人。 |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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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生證明書。至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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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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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待嬰兒(十二歲前)回國後,持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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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依民法1059條規定,提憑父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子女出生從姓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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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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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 .申報期限: |
出生三十日內。 |
| .處理期限: |
隨到隨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