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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圖檔
撤銷登記
.申請人: 一、 當事人。
二、 原申請人。
三、 利害關係人。
四、 受委託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 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無法提出者可免附)
三、 原申報不實,視原因提證。
四、 原登記事項消滅,視原因提證件。
五、 民法得撤銷之案件依法院判決書、確定書或裁定書、裁定確定書辦理。
六、 遷出(入)撤銷登記,依相關戶政所查實後函文辦理。
七、 喪失國籍(未取得他國國籍前)撤銷登記憑內政部許可文件辦理。
八、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九、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十、 虛報遷徙登記,而實際仍在原住址居住者,戶政所得依戶籍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或本於職權予以撤銷,並依規定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十一、 撤銷事項如果涉及配偶或子女之戶籍登記事項者,其配偶或子女應同時辦理撤銷或更正。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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