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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圖檔
住址變更登記
.申請人: 一、 本人(未成年人由父母共同為之)。
二、 戶長。
三、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四、 受委託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 當事人之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所有住變者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如住變入他人戶內者,同時檢附新地址之戶口名簿。
  二、 雙方戶囗名簿、住變者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住址變更者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三、 住變單獨成立一戶者,應另提憑「單獨立戶提證規定」證明文件之一辦理(須繳驗正本)
四、 申請在同址創立新戶者,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辦理。
五、 未成年人住址變更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
六、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七、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註: 全戶申請住址變更,如缺少戶內部分國民身分證,應俟戶內國民身分證補齊後再予受理。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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