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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圖檔
遷入登記
.申請人: 一、 本人(未成年人由父母共同為之)。
二、 戶長。
三、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四、 受委託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 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入登記。(在台原有戶籍憑蓋有入境章戳之入國許可證副本或我國護照)
  二、 雙方戶囗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遷入者國民身分證住址欄位不同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三、 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另提憑「單獨立戶提證規定」證明文件之一辦理(均須繳驗正本)
四、 國人出境滿二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代辦遷出登記之人口,入境遷入原住址單獨成立一戶者,應依相關規定提證(如上項)辦理。
五、 未成年人單獨遷入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
六、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七、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八、 在台原有戶籍人民遷出國外,持憑外國護照入境不得辦理遷入登記。
九、 入境人口須於三十日內辦理遷入登記。
註: 戶政資訊電腦化後請直接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不必返回原戶籍地辦理遷出登記(應附當事人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戶長或本人印章)。
.申報期限: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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