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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辦理97年度「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個人選拔與表揚活動」,自即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受理報名,請踴躍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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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在臺逾期停居留之大陸配偶申請延期處理要點」,
實施日期為本(97)4月10日至97年10月9日,在臺逾期停(居)留之大陸配偶,其停(居)留之原因繼續存在,且婚姻為真實者,
得依本要點親自至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補辦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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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5月23曰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採登記婚制度之規定,自97年5月23日正式施行,惟於施行前己有效存在之儀式婚,縱未辦理結婚登記,於97年5月23日後仍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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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自本(97)年4月28日起至5月2日止於本所辦公廳展示『縣長就任2週年施政成果巡迴展』之展覽品,請各鄉親踴躍參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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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登記改採登記制,
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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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96年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現正招生中,請本鄉外籍配偶及家屬們踴躍報名參加(下載招生簡章及報名表),本課程完全免費,並提供托嬰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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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呼籲,泰國、緬甸與印尼地區人民持偽變造護照,於88年5月21日入出國及移民法公布施行前己入境,嗣後並無任何入出境紀錄者,請儘速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請居留,並於取得無國籍外僑居留證後向住所所在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並在居留滿一定期間後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請定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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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法修正前,
因逾越法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者, 得由夫妻之一方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即98年5月24日前)提起否認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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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不成者,
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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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修正重點宣導短片)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有關子女從姓(1059條)之重大變更: |
| 1. |
父母於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因此嗣後辦理出生登記應檢附父母雙方約定書,方可辦理。 |
| 2. |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如欲改姓,未成年人應由申請人提憑父母約定書;成年人應提父母同意書辦理,前二項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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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於96年1月2日成立,有關外籍人士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及辦理外僑居留證地址變更事宜,自即日起,改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彰化縣服務站地址:員林鎮和平街18號,電話:04-8344830。(請勿再向彰化縣警察總局外事課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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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試辦電子戶籍謄本申辦服務,在戶政事務所正常上班時間開放辦理,自即日起至96年12月底止現戶戶籍謄本試辦項目不收取戶政規費(https://www.ris.gov.tw/AS2/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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